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规定出炉: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

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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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银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的来看,《规定》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体现市场化、专业化改革方向,重点修订了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

《规定》共计7章、85条,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管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

其次,《规定》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同时,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

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方面,《规定》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因此,在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质量发展方面,《规定》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一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明确机构功能定位。二是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三是完善公司治理要求,加强关键人员管理。同时,将近年来实施的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的监管实践通过制度化方式再次予以明确,推动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四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优化业务经营规则。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此外,《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在机构定位上,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