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被责令改正,涉及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等

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两家营业部存在两项问题。

4月21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中信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营业部和中信证券南京浦口大道营业部(以下分别简称“洪武北路营业部”和“浦口大道营业部”)存在两项问题。

具体而言,一是洪武北路营业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也未及时向该局报告相关情况,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浦口大道营业部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也未能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不符合《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问题反映中信证券江苏分公司未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也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江苏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江苏证监局表示,“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另外两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显示,王君铷在中信证券浦口大道营业部任职期间,为客户借用他人账户购买产品提供便利,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金融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及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了解。

李萌在洪武北路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的行为。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两人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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